
北京市住建委4月7日发布《关于制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和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有关问题的告诉》,依据现行《契税暂行条例》,及下半年行将施行的《契税法》规则:纳税人应为购房人,征收机关为税务部分。按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专项修理资金也应交纳到指定账户。
详细来看,《告诉》的主要内容体现为三个“不得”:一是,在新建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应由购房人交纳的契税和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代收购房人应缴契税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作为商品房出售和交给的前置条件。
三是,购房人交纳契税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确有代理需求的,购房人可托付开发企业或第三方处理,但相应金钱不得转入开发企业或其它第三方账户。